据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:日前,蒋某因私自分装销售某知名化妆品,被判赔偿8000元。“某棠”是知名国货彩妆品牌。被告蒋某通过“某棠”旗舰店网购大量修容、粉底液等化妆品在未经“某棠”许可授权下,分装所购化妆品,并在分装包装上贴有“某棠”商标,将分装小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出售。“某棠”品牌发现后,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蒋某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。蒋某辩称,其所售产品均有合法来源,目前网店已经下架产品小样,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故意,不构成侵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商品与蒋某提供的采购发票记载事项并不对应,蒋某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